爱薇小说>都市现代>非常车间>第 461 章 恶性事件

“玛德!少在这跟老子啰嗦,通通下车!”坐在副驾驶上的壮汉气呼呼的说道。

兴许这个李堪在某些方面是个傻子,他刚才表现根本就是看不清形势。

他也不想想,既然他们敢做这无本买卖,就证明他们早就经历过了思想上挣扎,早就越过了心中地方那道坎了。

这家伙现在拿法律法规来说事儿,是在教育他们吗?那这水平也忒业务科点。

那一对情侣一听下车,眼睛不由得一亮,心思开启活泛起来。

这下了车,外面的广阔天地,可不就任他们跑了吗?

似乎是看出了两人心中所想,司机冷笑一声:“你们也别想着能够跑掉。”

说着他拿出手机打了电话,说了些什么,不一会儿,就从路边走出来不少人,把这辆车围了一个水泄不通,只留了一片空地,让他们下车。

那对情侣看到这一幕,脸色都变了,在那么多人的包围下,他们怎么才能逃得掉呢?

然而这个时候李堪居然还有心思问司机道:“我说劫个千把块钱不至于这样吧?出动这这么多人,你劫这点还不够跑腿钱呢。”

听着家伙的意思是嫌他们劫得少呗?

那对情侣几乎想要骂李堪了,难道现在不是应该稳住他们,然后想办法逃走吗?你说这些干什么?难不成想要多给一些。

“你倒是心大,不过你都这么问了,我也就跟你们说清楚吧。”司机说道,“你们身上的每一分钱都是我们的,还有你们身上的器官什么的,可是值钱多了。”

原来是贩卖器官的,这应该比抢劫罪大多了。李堪一开始就觉得这人不像是抢劫那么简单,怪不得他们不怕他们报警,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打算让他们活着离开。

那对小情侣更是吓得脸色苍白,抱在一起瑟瑟发抖,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了。

李堪看了看外面的人,数了数,少说也有二十个,就算他们成功了,这些钱分给二十多个人,每个人也分不了多少了。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

本罪名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对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本罪的范畴。

本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刑法学者教授认为,此处的故意应该界定为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他认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在实施此种行为是明知的,并且希望组织行为和出卖行为的顺利进行。组织行为在本质上对于法益的侵害性持持积极的态度,与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对危害后果积极追求的心态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然而“放任”则持的是一种“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与“组织行为”的积极性相冲突。笔者也赞成赵秉志教授的观点。本罪中的“组织”和“出卖”行为都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对于犯罪结果更是积极追求,并不是置之不理的,因此对于故意应该缩小为直接故意比较合适。

本罪的客体具有双重性。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既侵犯了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也危害了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一方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把他人的器官当做商品进行买卖,进行交易,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完整权,尽管本罪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必须得到器官出卖者本人的同意,但这并不能阻却该组织行为的违法性。人体器官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于市场中的交易物品,不能够用金钱来衡量,是无价的,对人体器官进行买卖也是对社会风俗的一种侵害:另一方面,国家对于器官移植都有明文规定,都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保障,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不利于医疗管理秩序的维护,是对这种秩序的破坏。

所谓“组织”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进行其所指定的行为活动。因此对“组织”做广义理解的同时需要把握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转化问题。这里的“组织”不同于非法组织卖血罪等组织犯中的“组织”。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组织一个人或者一个特定的人都可成立本罪,而组织犯往往要求组织不特定的多数人才能构成犯罪。

组织者往往以给器官捐献者支付报酬为诱饵,拉拢他人进行器官的出卖。这种出卖行为应当是基于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器官,并且能够认识到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倘若受害人没有上述意识,则组织者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违背了受害人捐献器官的自主选择意识,此种情况下组织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组织”的范畴,已经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造成威胁。

从医学角度来讲,器官是指动物或植物机体上由多种生物学组织共同构成的有机结构,用来完成特定生理功能。人体器官十分复杂,种类繁多,因此脱离医学考察法律意义上的器官是没有意义的。

不过像李堪他们今天遇见的还是少见的,因为这行业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产业链,有时候一些人贩子也弄这个。

李堪曾经捣毁一个跨国的人贩子集团,可是这又怎么样呢?无论什么时候都会有坏人的存在,就像杀手公会没了,无数个类似的小团体就冒了出来。

人贩子何尝不是如此?李堪曾在网上看到一句话:“拐卖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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