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地方的知府这个角色,既有地方的民法权,也有行政权,还可以调动少部分的兵。
民法权就是如果出了官司,知府或者知县亲自审案。
行政权就不必多解释了,这是知府该有的权力。
至于调动少部分兵,这属于兵权的范围。
最严重的是,税收权也在知府手中。
这是多项权力混合在一人手中,这样不出现大规模的腐败才怪!
而小到一个地方的农业,例如水渠的兴建,也是知府来管,这里面就有巨大的油水。
要降低地方的腐败,就要给地方分权,且相互归属中央朝廷垂直管辖。
而地方农政便该如此。
由朝廷垂直管辖,地方农政官员除了向知府汇报,还需要向朝廷汇报,而不是什么事情都汇聚到知府那里,统一由知府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