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发现地有大量血迹,是“虐尸”地点。

也就是说第一案中惨不忍睹的尸体处理方法,如果说是凶手**死者半途而废的成果,那么第二案的尸体处理,就像极了有意识、故意而为之的虐尸行为,凶手从无意的尸体处理(砍切尸体)这个行为中感受到了虐尸的快感,他在将其“发扬光大”。


状态提示:58心理画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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