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弹的强度高到一定程度时,必然导致双方的矛盾逐渐激烈,而一旦新兴世家有幸掌握了一部分话语权,肯定要将目标瞄向军队,因此。发生诸如“朝贡之争”这样的事情,最终演变为兵戎相见,就是可以预料的了。
李诚中的解决之道就是立宪。将各方势力的权限予以明确,门阀们缩一缩手,让出一片政治空间给新兴世家,同时竖立起一道藩篱。将自己手中的权限明确保护起来,双方都各得其所,形成一个一段时间内相对的稳固框架。
关于立宪的构思,李诚中这些天已经和裴頲商议出了一个大概的轮廓,并且在私底下征求过高氏等门阀的意见。今天拿出来的是一个具体化的章程,让众人都议一议。
古代法律是没有最高法一说的,比如唐代,大唐的法律就是《永徽律》,所有方方面面的法则全部融入到一部法典里。李诚中的所谓立宪,就是要把其中关于国家权力构成框架的部分单独提出来予以完善和补充,也就是确立一部关于政治体制的法规。
李诚中进一步解释了所谓“宪法”的含意,当然。他的解释仅仅是凭借自己半吊子知识得来。但已经足以说明其意味了。
“所谓宪法,其实就是根本大法,也就是最高法典,所有法律条文都必须遵循于宪法,或者不违背宪法的jing神,任何法则一旦与宪法有所抵触。即为违宪,当废除或者修改。今天召集诸位来议一议这部宪法。就是希望能够为渤海的长治久安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使今i之事不再重演。诸位好生看一看。有什么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尽管提出来。”
李诚中已经为这次会议定下了基调,也就是讨论宪法,而非否定宪法,就是说只可以在这部宪法的大框架之中完善和修改,其他的,一概不讨论。
在这部由裴頲和韩延徽主笔起草的《渤海国新约》中,对国家的体制进行了逐条叙述。其中最主要的方面在于明确约定各方权限。
《渤海国新约》第一条规定,渤海国乃大唐之宗藩,为大唐之羁縻军州,受大唐指定的官员节制。第二条则强调,渤海百姓即为大唐百姓,无论何族何姓,都是大唐子民。第三条明确了渤海国的权力范围,即内政的管辖权,有关外交和军事权则交由大唐负责。以上三条为新约之最高条款,具有最高效力。
在新约中,对于渤海国的国王和大臣有着详细的规定。渤海国王为大唐渤海郡王,渤海国储君为大唐敕封的东娄郡王,国王及储君均由渤海国大氏担任,世代罔替。国王或储君的确立,需要大唐册封,无大唐册封者,大唐不予承认,渤海臣民也不予奉养。
渤海国沿袭三省六部制,政堂省长官为大相、宣诏省长官为左相、中台省长官为右相,以大相为尊,三相组建内阁,处理所有国事,向国王负责。担任三相的官员须为科举出身,每隔五年是为一届,每任不得超过两届。新的内阁宰相需由国王提名、荣勋院集体票决,国王提名之内阁宰相人员,每相不得低于三人。
渤海国成立荣勋院,由王储、三公、三师、各军卫大将军、六部及台寺院监首席大臣组成,监督内阁之行政,并依照国王提名票决历任内阁宰相。
两军十卫为渤海国常备地方驻军,由大、高、乌、杨、李氏指挥,向宪法效忠,接受国王及大唐指定官员双重领导,当国王与大唐的命令发生抵触时,以大唐为准。当大唐需要时,军队有为大唐征战之义务。在必要的时候,大唐可以军事干涉之手段,维护渤海国国体稳定。
渤海国之对外交涉,由鸿胪寺负责,鸿胪寺正卿由大唐指定官员担任。
……
这部新约中,最关键的地方在于三处:其一,渤海国的军事和外交权被李诚中拿走;其二,明确了内阁对国内政事的管辖,通过三相并立、大相为尊的制度,将大相的权力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削弱,并作出了任届年限上的限制;三,明确了军权归于五大门阀,但也限制了五大门阀对于国事的干涉——内阁宰相必须通过科举,在由国王提名后经荣勋院票决。
裴頲和韩延徽一条条向众人解释,渤海国重臣们都在细细思索。五大门阀可谓喜忧掺半,喜的是今后本族地位更加巩固,忧的是将来要想涉足国政就不那么容易了。各卫大将军们还关心一条,即军事上怎样接受大唐的领导。
对此,韩延徽解释,军事上,由大唐指派官员负责统管渤海国全军,以目前而言,即由营州都督李诚中所设之怀约虞候联席本部具体负责。他将联席本部的情况作了介绍,然后道:“李都督准备吸纳三名渤海**将进入联席本部,统一决策联席本部诸般事宜。按照李将军的指令,右领军卫中郎将高明熏及左监门卫中郎将乌荥力各率一千骑兵加入怀约联军,上述两人自动获得联席本部虞候职位,当然,所有军缁耗靡由两氏自行供给。想必高氏和乌氏都不会有意见。现在还有一个席位,不知哪氏愿意加入。”
这样一个重要职位显然不是谁都愿意放手的,剩下三氏都争了起来。
大玮瑎忙道:“韩虞候,大氏愿望!”
李元广也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