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薇小说>都市现代>超级地产大亨>第206章 可能的纠纷
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是否为认定合作的必要条件问题。

此外,因当事人共同出资合作的目的就是要对合作成果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共同分享,与此相应,对合作过程中以及合作的不利益后果和风险也要共同承担,这也是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内在必然要求和具体表现。

房地产开发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公共安全,作为一个特种行业,房地产的开发经营应受房地产市场准入许可限制,其经营者应是依照规定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否则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与此相应,对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合作各方,也就必然要求至少其中一方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否则,合作各方订立的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合同无效。

但就开发经营资格,存在一个如果是非经营性质的合作开发行为,是否也要受开发经营资格限定的问题。如,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建房用于自用,不对外销售的,对此合作行为能否要求合作方具备开发经营资格。

在对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后的处理问题上,有人认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涉及到不动产的转移,标的数额大,纠纷多,各地执法不一,为便于统一司法尺度,很有必要以后的立法中明确规定相应的处理原则。

当事人的利益目标一致,对合作的标的物具有一种共有性质,因此,在合作合同无效、解除、撤销后的处理上,不同于一般的当事人利益相对的合同,不仅仅是一个通过相互返还和赔偿损失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要涉及到对合作的标的物不动产如何分割、相互投资如何返还、损失如何计算和承担等等问题。

同时,对造成合作合同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原因、过错程度如何认定,在加上合作情形的多样性,无法抽象出明确具体的处理办法,即使作出一些原则性处理规定,也不免挂一漏万。因此,对合作合同无效、被解除、被撤销的处理,只能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具体案件具体解决。

绝大多数房地产项目其投资商和开发商分属两个不同的公司,这是因为房地产开发离不开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两大要素。实践中,有土地使用权的的一方可能资金不足,而有资金的一方可能没有土地使用权。于是,分别拥有土地使用权和资金的各方采取合作方式开发房地产就应运而生。

房地产合作开发,弥补了单个开发商在土地储备或资金上的不足,有效整合了合作各方的土地和资金资源,增强了合作各方的开发实力,有助于房地产项目尽早建成并产生效益,并已成为房地产开发的一个重要模式。

一方出地,另一方或多方出资,由出资方以出地方名义单独经营,出地方收取固定利润而不承担项目风险。此种方式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如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认定合同有效,但双方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补交税费。

资金监管是合作中很重要的问题之一,这主要涉及如何保障投入项目中的资金真正应用到项目开发中去,而不被对方私下挪用或者用于其它目的。

这是合作方最关心的问题,也是比较难以控制的问题,尤其在投资方没有决策权时。一般地说,在对某项目决定进行投资时,都会要求对方提供详细的最新的且经过法定审计事务所审计过的财务报表,从而来掌握该项目的债权债务关系,但该报表只表明投资前的债权债务,而无法解决对注入资金后的资金流向监控问题。

实践中,常常是让对方列出财务计划,由投资方直接将资金拨付到应付项目的第三方,实行财务的无缝对接,避免资金被挪作他用,并且,投资方应派财务人员入住监控,双方建立共同帐户,对资金进行监管,或者说约定资金分阶段注入,但这行为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比较妥当的办法应是:审查该开发商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是否有诉讼或其它争议纠纷、开发商的主要投资人的为人品德、该项目的市场销售预测是否乐观等角度来分析。

所以,平家很多事情是无法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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