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文:机构的啬夫免职,以后又任啬夫,由于前任时间有罪应缴钱财赔偿,以及有其他债务,而因贫困无力偿还的,应分期扣除其俸禄和口粮作为赔偿,不得令他居作;尚未分担而死去,以及因有罪而被捕,应免去其所分担的一份。如已分担而死去,以及为官府经营手工业而负债,或放牧官有牲畜而将牲畜杀死、丢失,尚未偿还及居作未完而死去,都可免除,不必责令其妻和同居者赔偿。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但是无可疑问的是,真正涉及肉刑以及死刑的条文,不足十之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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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这方面而言,张嘉师最后没有进行大幅度修改秦律,最主要就是因为《秦律》相对而言,已经比较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