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以马其顿人和希腊人为公民主体的城市外,还有一些各地原有的以寺庙为中心的城市或公社。
而希腊文化的消亡,在某个意义上与罗马人的崛起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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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雀王朝可以说是古印度文明体系最后一个继承者。
在孔雀王朝或者是之前,古印度的文化体系主要依靠印度教的相关情况来进行传承以及发展。
印度种姓制度源于印度教,又称瓦尔纳制度,是在后期吠陀时代形成的,具有3000多年历史。这一制度将人分为4个等级,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它是古代世界最典型、最森严的等级制度。
四个等级在地位、权利、职业、义务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
第一等级婆罗门主要是僧侣贵族,拥有解释宗教经典和祭神的特权;
第二等级刹帝利是军事贵族和行政贵族,他们拥有征收各种赋税的特权;
第三等级吠舍是雅利安人自由平民阶层,他们从事农、牧、渔、猎等,政治上没有特权,必须以布施和纳税的形式来供养前两个等级;
第四等级首陀罗绝大多数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属于非雅利安人,他们从事农、牧、渔、猎等业以及当时被认为低贱的职业。
同时,各种姓派生出许多副种姓(或称亚种姓、次种姓),进而衍生出更多分支。
除四大种姓外,还有一种被排除在种姓外的人,即所谓“不可接受的贱民”,又称“达利特”。他们社会地位最低,最受歧视。种姓世袭,不易更改。社会地位高低、经济状况好坏,大多与种姓有关。尽管印度独立以来,已废除种姓制度,但几千年来种姓制度造成的种姓歧视在印度不少地区、尤其是农村仍相当严重。
有一种说法是,在印度独立后,印度宪法第1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种姓、宗教、出生地而受歧视”;第17条明文规定废除“不可接触制”。
为了保证低种姓人和贱民的教育和求职权力,印度还实施了著名的“保留政策”,不仅在议会两院为他们保留了一定比例的席位,而且在所有政府机构和国营企业中为他们保留高达27的名额。另外,还给低种姓出生的学生一定比例的升学名额。在今天,印度人的身份记录里不再有任何关于种姓的记载。
尽管自印度独立以后,废除了种姓制度,印度宪法明文规定不准阶级歧视,但是种姓制度对今天的印度社会特别是印度农村仍然保留着巨大的影响。种姓层级最高的婆罗门不及人口的4,却占有七成的司法权及接近半数的国会席次。就算在天灾时,贱民亦饱受歧视,得不到最基本的援助。如在2008年8月,印度比哈尔邦的阿拉里亚发生水灾,然而由于阿拉里亚为贱民的集中地,灾民得不到地方政府的任何协助,令大量灾民死于水灾当中。
另外,一份旨在展现印度长期受歧视种姓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研究数据表明:
在2001年,印度全国平均识字率为63,而最低种姓的识字率却只有55。最低种姓儿童疫苗注射水平于2001年为40,比全国平均水平低4个百分点。在1995年到2005年的十年间,最低种姓的贫困率从49降至了39,虽然降幅大于全国平均的8,但其还是要高出2005年的全国平均值27。
这也就是说古印度文明虽然已经消亡,但是一些主要起源于印度教的制度,还伴随着印度教在后世印度依旧占有很大一部分比例而继续存在。
而在某个意义上,印度教恰好算是印度古文明的一个体现,只可惜这种体系的关系并不全面,而且还算得上是相当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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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孔雀王朝时,印度沙门文化逐渐衰落下去,而婆罗门文化则逐渐重新占优势,并日益在印度人的行为处世、lún_lǐ观念、价值评判上取得正统地位。与此相应,印度妇女地位所独有的某些特点也于此时基本形成,印度父系文化观念的强化始于此时。
此时婆罗门立法家们对妇女所制定的清规戒律明确化、具体化,包括有很多法律内容的《摩诃婆罗多》、《罗摩衍那》两大史诗于这一时期最后成书,各种《往世书》、《法经》、以及婆罗门教最重要的法典《摩奴fǎ_lùn》也编定于这一时期。婆罗门教的这些权威经典对妇女一生的各个时期、妇女的义务和责任、妇女在家庭和婚姻中的地位等各方面,都作了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
羯陵伽战役对阿育王影响极大。在羯陵伽之战结束后,阿育王转变了原有的治国方针,放弃了一切侵略性的军事行动,并致力于政治稳定和发展经济文化。他采用佛教作为他的宗教哲学,不再向邻国派遣军队,而是派去宣扬佛法的高僧,其本人的形象也变成了慈悲为怀的仁爱之君。
阿育王不久宣布佛教为印度的国教,下令在王宫和印度各地树立石柱,开凿石壁,将他的诏令刊刻在上面。他还召集了全国的一大批佛教高僧,编纂整理佛教经典,在各地修建了许多佛教寺院和佛塔。为了弘扬佛法,阿育王派出了包括王子和公主在内的大批使者和僧侣,到邻近的国家和地区去传教。印度公主在去锡兰传教时,不仅带去了许多僧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