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八七章
而从这一次关于新型手弩的生产设计会议上,张嘉师清楚的认识到眼下大秦帝国相应精通军械生产的工匠数量,依旧是相当缺乏。
在一方面而言,即使是张嘉师在部分兵造,比如说作为核心基础的关中兵造以及算得上是张嘉师根本之地当中的辽宁兵造,尝试性的进行工匠学徒的招募,但是受限于一些方面的前提,比如说在很多方面而言,对于武器生产的认识基本是一窍不通的普通人,即使是通过了考核,想要让这些普通人成为能够生产一些简单部件的学徒工匠,都依旧是有着一定的时间间隔。
而在很多方面而言,越是生产复杂的零件,或者是需要长时间制作出来的相应部件,比如说弓弩的木质外壳等等,这种部件的生产也许比较简单,但是这些部件同样是需要长时间的相应工序才能够达到验收水平。
这也就是说这些零件的学徒想要“出师”,同样是一个需要一定时间考验的前提。
……
张嘉师眼下对于部分大型兵造,打算采取流水线的方式来在简化工序的同时,也尽可能让工序能够规范化。
张嘉师不是对麾下的兵造工匠们信心不足,而是对于手工制作的零件,往往会有着细微误差感觉到无奈。
这些细微误差,尽管是多方面因素所造成的,而真正能够影响到兵器的作战效率的误差,事实上是很小的。
最起码,他并没有听过大规模的因为零件等大规模出现误差而导致一批兵器需要大规模返修的情况。
当然,若是在始皇帝时期或者是秦国在实行商鞅变法之后出现这种事情的话,相应的工匠以及管理人员,是需要受到处罚甚至是处死的。
而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甚至是需要牵连到家人邻里受到处罚。
这可以说是中国古代连坐制度的一个比较主要的表现。
……
连坐制起始于周朝时期。秦的社会组织相当严密,商鞅变法建立了“连坐制”内容包括: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凡民有二男劳力以上的都必须分居,独立编户,同时按军事组织把全国吏民编制起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不准擅自迁居,相互监督,相互检举,若不揭发,十家连坐。这种严苛的法律把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国家直接控制了全国的劳动力,保证了赋税收入。统一后秦国将此推广至全国。
而事实上,不仅仅是秦帝国或者是周朝,连坐制据说在夏商两个时期同样已经出现。
连坐起源甚早,夏、西周、春秋、战国时期都有连坐制度。
商鞅变法时,立相坐之法:十家为伍,有问题要互相纠举揭发,否则连坐。如不告奸,腰斩;匿奸与降敌同罪。怠贫收孥法,对于因怠惰而贫苦的平民收录其妻子,没入官府为奴婢。里典和伍老也因其该管范围有人“犯罪”未检举而连坐。
这种连坐法不但实行于乡里的居民之中,也实行于军队的行伍之中。《商君书》说“行间之治连以五”;又说“其战也,五人来(当作“束”)簿为伍,一人羽而轻其四人”,说明在作战时,五人编为一伍,登记在名册上,一人逃亡,其他四人就要处罚,这就是在军队里实行连坐法。
汉承秦制,文帝前元三年(前177)废收孥相坐律令。唐律对谋反、恶逆、不道,凡不在族诛之列的,如年15以下的子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姐妹,都没入官府充当奴婢。但有例外:凡男夫年80及有笃疾,妇人年60及有废疾的,女已订婚尚未嫁出的,媳已订婚尚未娶入的,儿子被别人收养或出家、入道的,都不连坐。
明、清律规定:凡谋反大逆不在族诛之列的年15以下男子及母女妻妾姐妹、子的妻妾,都给功臣家为奴。清律还扩大连坐范围,对于奸党、交结近侍、反狱、邪教诸项,都有连坐。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在一定区域实施保甲制度,也以戒严令、行政命令规定连坐办法。
连坐制度所打击的是与犯罪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是定罪而不是刑罚,因此可称此项法律制度为“关系法”历史中注重亲疏,嫡庶关系的宗法制是封建法制所要维护的主要社会关系,连坐制度与宗法制度相伴整个封建文明始终,共同调整维护了几千年的社会秩序。社会总是在不断的淘汰中进步,而专惩人情罚关系的连坐制度具有如此持久的生命力,这本身说明其具有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进步合理的一面,那么这些是如何体现的呢?
战国时期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曾有过一段精辟的论述《制分》:“是故夫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则使相窥奈何?日:盖里相坐而已,禁尚有连于已者,理不得不相窥,唯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志,窥者多矣。如此,则慎已窥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株连刑,如此则奸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
这段阐释将“人人自危,户户自保”彼此监督的连坐制度的分化瓦解作用揭露无遗。连坐制度的产生有其必然性,华夏民族单一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经济特点决定了其安土重迁,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依赖血缘维系的封闭生存方式,其教育环境也相对独立封闭。
这从许多边远乡村十里不同音,隔村不同俗,一村一姓的遗风中尚可见的一斑,而连坐实际上是对这一封闭教育形式的批判和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