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无罪推定法我刚刚提及的第一点和第二点,对于宋承祖等具有丰富经验的刑侦专家来说,是很容易理解的,但对于第三点,执法原则,却让大殿上所有的官员们都颇为吃惊,其中也包括宋承祖、陈宗礼等司法界耆宿.
其实,这种观点在后世已经逐步为人认可,也是后世**法制社会所制定的人性法则狼奔豕突。爱残颚疈当然,在这个法则的庇护下,那些真正犯法的罪犯很有可能会逃过法律的制裁,正义在这里没有得到伸张,但是,如果因此冤枉了一个好人,那么正义在这里所受的伤害将是双重的,受害者和被冤枉者。
我见大家都露出疑惑之色,便解释道:“放过的那个真正罪犯,很可能还会再次犯罪,给社会造成新的伤害。但是,律法赋予司法官员们的职责只能是惩罚那些有证据能够证明的确是违法之人,而不能惩罚可能违法之人。这个因没有证据而被放掉的罪人,在他没有新的违法行为被官府抓到之前,只能认为他是一位受我朝律法保护的普通百姓。陈爱卿、宋爱卿,你们作为我朝执法机构的最高官员,要想在现有职位上有所作为而又不犯错误的最好办法就是要敬畏受到律法保护的每一个人,无论他的地位财产高低多寡,无论他是贵重卑贱,只要是我大宋之人,都该享有律法保护的权利,这种观点不仅你们要有,更要灌输给你们的下属,灌输给所有相关官员。各位爱卿,你们好生体会下朕的这些告示。”
“是,陛下。”
“好,朕接着说第四点,在说这一点之前,朕问问各位,人之初,性本善还是性本恶呢?”
“本善。”
“本善。”
“本恶。”
“两者兼而有之。”
“无善也无恶。”
多种不同的说法交织,但相对来说,还是回答性本善之人更多。
我伸手示意大家安静:“朕问大家这个问题的目的并非要对问题的本身议论出个正确答案,而是想就现在的断案思路,作出本质上的改变。各位爱卿,古人孔丘曾经说过,百姓的善与恶不在于百姓的本身,而在于统治阶层。朕也曾听说过一个小故事,和孔丘之意类似。话说某朝,皇帝外出私访时,遇一乞丐,便问道,‘现在的乞丐为何如此之多?’那乞丐并不知道皇帝的身份,言道,‘乞丐的多少不是乞丐说了算的,而是要看当今皇上。’朕引用孔丘之言和乞丐之言是想说明百姓形成善恶的缘由,百姓的善和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就是官场的善恶。我朝现行的司法制度采用的是有罪推定法,而朕希望能将司法意识从现有的这种有罪推定法逐步过渡到无罪推定法上来,这就是朕所说的第四点提议。”
刑部尚书陈宗礼道:“陛下,自古以来的执法部门都是采用的有罪推定法,陛下所说的无罪推定法是何用意?”
“有罪推定法是建立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上,而无罪推定法是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础上,这也就是前面朕问大家人性善恶的目的。朕再来举个例子,假设有户人家到衙门告状,说你昨夜偷了他们家的一只鸡,那么这两种推定法就会出现不同的审案过程,采用有罪推定法时,县衙预设你确实犯了偷鸡之罪,除非你能证明自己不可能偷鸡,比如,隔壁村李寡妇哭喊着帮你证明你昨夜其实在她家喝酒喝到凌晨,你没有作案的时间,这样才算没罪。而无罪推定法呢,县老爷预设你清白,除非他能找到你果真偷鸡的证据,比如,隔壁村李寡妇说昨夜你莫名其妙地请她吃鸡肉,衙役从你家垃圾桶里翻出了鸡骨头,而你根本没有买过鸡。各位,你们能听出其中的差异吗?”
文天祥道:“陛下,采用无罪推定法,就是说官府找不到证据,就不能断其有罪。”
宋承祖也道:“陛下之意就是说,采用无罪推定法,是站在人性本善的基础上,其目的也就是为了避免好人被冤枉的断案方式。”
“不错,朕的意思就是如此,第三点和第四点是相关的。关于这两点,相关人员先行思考,这是刑法意识形态的转变,是朕宣扬人性至上的体现,但可不是一下就能扭转过来的,陈宗礼、宋承祖,你们刑部和大理寺、律法司一起商议下,之后再上奏于朕。”
“是,陛下,臣等遵旨。”
“下面朕再说下第五点,也就是最后一点,这最后一点嘛,是朕打算建立有关陪审团的审案制度。”
“陪审团,这又是什么?”
“各位爱卿,由于律法不可能做到覆盖一切,在很多领域都有可能出现空白,加上对于律法细则的理解会因人而异,因此朕提议在有可能的地方试行陪审团制度。朕所说的陪审团是指从当地百姓中选出有代表性且没有劣迹的人士组成,陪审员独立于官府之外,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独立于任何政治势力之外。他们的判断,就是一般民众放在法律对陪审团的规定之下都会做出的判断。陪审团制度有两大好处,一是对于律法空白之处,可以广泛听取**,而是监督官府的断案过程,遏制官府的**与**。”
陪审团制度有利有弊,我觉得试试也无妨,至少可以让地方官府心有余悸吧。
我继续道:“朕再来举个例子,比如,临安府在审案时,一旁会有陪审团成员参与,根据案件的大小,可以有不同人数的陪审团成员。因为这些陪审团和案件之人是没有任何关联的,所以他们会从中立者的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