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薇小说>军事历史>军神传>骑士的战争(资料)
战争成为一种有钱人的专业,他们从很小的时候起便开始接受专门训练。如何保证他们经济上有靠,以便使他们专心献身于他们的事业呢?主要靠赏赐他们土地,他们便向主人报以服务与忠心。这种赏赐便是采邑(封地),即成为封建社会的基础。军事专门化的三重关系,土地所有权,个人的义务,形成一个拥有土地的战士阶级,被免除全部赋税,只需一年之中有若干日子骑在马上为主人服务。为了确保他们拥有的土地,他们为自己筑起了城堡。这些城堡通常都坐落在道路附近,有一座“主楼”供家属居住,有侧楼供随从居住,周围有高高的围墙,有城垛防止侵犯者架梯,城堡四周并筑有护城河。中世纪的城堡是实力的象征,而战争便直截了当地成了保护财产的争斗了。

那个战士阶级的后裔(几百个家族不断互相通婚,不断因补充新成员而得以复壮),把持着欧洲土地的支配直到16世纪,把持着政治上的统治直到18世纪,而社会的支配直沿至现代。佩带武器,头盔上插着羽饰,盾上有徽记(在战斗中能立刻认出来),在欧洲社会成为高贵的象征达一千年之久。它的价值至今不变。但在中世纪 [ 译者注:在西欧历史上,从西罗马帝国分崩离析的4世纪与5世纪起,至15世纪文艺复兴,称为中世纪,亦称“黑暗世纪”(但主要指10世纪前)。 ] ,这种徽记仅仅表明一个人的职能,谁有这样的职能谁都可以用。贵族还未成为可继承的特权阶级;打仗仍只是一种职业,有本事的人都可以参加。

但是,既已通过杰出的军事才能获得了高贵地位,骑士们便企盼根据某种法规炫耀自己。很快,战士的作用因有一系列半神圣的仪式而更形突出,许多“中世纪”的东西至今仍能透过变形的镜头,在15世纪的传奇中见到,这些传奇把杜撰的金色的“骑士风度”魅力(已消失的社会的余晖)投影到世界上来 [ 作者注:j.te。 ] 。“骑士风度”这个概念本身,实质上只是指骑士的行为,是一个古老的概念,至少同行吟诗人 [ 译者注:11到13世纪主要在法国南部及意大利北部的抒情诗人。 ] 时代一样古老,这些诗人早在12世纪欧洲文学还处于黎明的时代就在吟唱人们的美德,不仅歌颂勇敢,而且歌颂光荣、高尚、谦恭与纯洁。骑士不但应当“无惧”,而且应当“坦然”。骑士精神是一种生活方式,因参与教会的若干仪式而神圣化,以至逐渐同神职人员难以区分了。的确,在12世纪,军事等级 [ raf注: 这里的[等级]明显应该是[order]这个单词,应该翻译成[修会],[军事修会]即一般所说之[骑士团]。 ] ——圣殿骑士,圣约翰骑士,条顿骑士 [ 译者注:条顿人相传为日耳曼人的一支,公元前4世纪居住在易北河口附近的北海沿岸。 ] [ onic order],如果用德语应该是[德意志骑士团/deuteuton]一词基本上可以和德语中的德意志[deuthe]一词等同。此处的[条顿]和历史上给罗马带来恐慌的条顿人并无联系,指的是使用条顿语族的日耳曼人(德国人),区别于罗曼化的日耳曼人(法国人)。 ] ——的建立,是有意识地模仿神职体系的。不同的剑带与靴刺区分不同的骑士等级,就像不同的发式能区别僧侣(修道士)还是教士。在印度,袄教与“加拉哈德” [ 译者注:galahad,亚瑟王传说中的英雄骑士,是国王佩尔斯的外孙,血统高贵,因此只有他有资格取得圣杯。此处是指印度的高等种姓。 ] 特有一种神秘形象,已分不清教士与骑士,都同样地献身,同样地神圣。中世纪的基督教世界对这样的概念是钦羡不已的。

这种日耳曼战士与拉丁教士混合到一起的显著特色,成为中世纪文化基础的一部分。教会从一开始就欢迎骑士阶级,为他们祝福,因为战士是为着保卫基督徒才去击退异教的穆斯林、马扎尔人与北欧人的入侵的。主教们与修道院长们愉快地承担军事责任,他们拥有国王们(由他们加冕的)赐与的采邑,因而能慷慨地资助军事装备,反正他们自己不必去打仗流血,只需偶尔用用那个有用的武器——权杖。同时,野蛮人入侵被扼制后,主教们与修道院长们更把战争行为同基督教教义结合起来,屡次尝试得手。

“战争的权利”或“发动战争的权利”这些概念都无暇计较了,因为北欧人像吞没一切的火焰那样横扫大陆;同时,基督教教士发现也很难用这些概念去计较穆斯林,因为穆斯林疯狂地决心依仗长剑把人们都归化过来.否则就把人杀死。所以.在同异教徒的战争中,没有清规戒律的约束,骑士们无论犯了什么罪恶都可以获得赦免。12世纪,在基督教教会的保护下,条顿骑士团向东欧的斯拉夫人与文德人 [ 译者注:wends,属于西斯拉夫人的一个分支,其后裔索布人为德国的少数民族。 ] 发动一次十字军东征,简直就是一场灭绝性的战争。

然而,基督教世界内部,至少从原则上来说,情形也是不同的。基督徒互相杀伐是可悲的,教会为此深表痛惜但无力制止。基督教神学家们同意有一种战争应认为是“公正的”,扼要说来,即由一位合法的修道院院长以正当理由发动的战争,便是“公正的”战争。毫不奇怪,一代代专门培养成为战士的阶级,在没有外部敌人的时候,便互相残杀起来。在没有共同承认的掌握裁判权的权威的情况下,即使在并非好战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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